健身之后,来一杯清爽的水补充水分,无疑是很多在健身房运动的人常做的事。但是,健身者可能想不到,这看似干净的桶装水很可能就是一桶稍加过滤的自来水,所谓的“品牌水”其实是“三无”产品。
近日,长宁区检察院连续办理了数起小作坊灌装的假水冒充品牌水的案件。假水站也成为假冒桶装水进入老百姓生活中的最后一个环节。长宁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当前桶装饮用水市场“假水”泛滥,已形成一条制假产品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长宁区检察院通过调查积极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市食药监局表示积极整改并落实相关措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缺乏相关的饮用水法律,使得这一市场鱼龙混杂,违法成本低,查处难度大。为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呼吁饮用水立法。
案件
“三无”桶装水专供健身房
陈某某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陈今年31岁,王比他小5岁。几年前夫妻俩带着孩子从云南来上海打工,陈帮人家送水挣钱养家,王在家带孩子做饭。在此过程中,陈渐渐了解了“做饮用水生意”的门道。
2013年1月,陈从他人处租赁了一个饮用水加工点,并花数万元接受了上家转让的饮用水过滤、灌装设备以及向某健身管理咨询公司供应桶装饮用水的渠道。陈还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生产、卫生许可证,没有任何卫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夫妻俩开始“生产”桶装饮用水。两人将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灌装入回收来的水桶,贴上“碧康牌”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进行塑封,生产假冒伪劣的碧康牌桶装饮用水,然后以贸易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健身管理咨询公司下属的多家健身俱乐部。由陈送水上门,健身管理咨询公司定期购买水票,支付水款并开具发票。
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陈、王两人累计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2015年7月30日,陈、王两人在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经长宁区检察院起诉,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制假售假的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剖析
“假水”产业链这样形成
据检察官介绍,制作“假水”的不法分子通过开设地下水厂,用过滤的自来水假冒农夫山泉、正广和等10余个品牌的桶装水,出售给威尔士健身等会所和一些餐饮企业以及社区居民。如陈某某等2人长期为几十家健身门店提供假冒桶装饮用水,实际销售金额近20万元。尽管《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明确规定,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灌装和包装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禁止人工灌装和封盖。而地下水厂所使用的水桶没有经过专门的消毒,就用经过滤的自来水灌装,且净水设备长期不进行更新维护,极易导致污染。但这些规定在“假水”制造者看来“形同虚设”。
他们假冒农夫山泉、雀巢、正广和等品牌的水桶、桶盖、标签等均是有人上门推销,部分则是从网上购得,有的负责灌装,有的负责封口,有的负责贴标,有的负责销售,生产“假水”的产业链正逐步形成。涉案地下水厂人员来自偏远地区和外省市农民,没有专门的用水处理的知识和经验,但他们借了民居后,堂而皇之开设水站出售“假水”,违法活动长达2-3年之久。
针对上述情况,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政协委员叶国平认为,要对地下桶装水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这些伪劣桶装水流进餐饮和居民社区,严重影响群众食品安全的,要严厉打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要贪图便宜,去购买流动出售的桶装水,而应该到正规商场购买且索取发票。建议有关居民小区的物业积极为业主服务,提供购买、送达桶装水的服务。叶国平还建议市场监管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重点检查流动出售桶装水的行为,动员社区居民及时报告不法分子借民居办地下水厂的违法活动。叶国平建议,本市组织一次桶装水问题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经常流动在社区的小型桶装水销售点、推销桶装水的车辆、回收水桶的个体商贩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症结
法律缺位惩处无力
对于这一饮用水安全隐患,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指出,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污染事件频发,不安全饮水直接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经济稳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
张兆安认为,造成我国饮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我国饮用水质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有不少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内容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但是,这些相关的条款和规定,一般都分散在其他的法律、部门规章中,如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而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互相之间有矛盾,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
再如,水源质量标准,目前颁发施行的有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卫生部门分别制定的多种法规性文件,且存在着明显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主体各行其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解释不一致,具体执行中也无所适从。因此,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安全法》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加快立法。
记者了解到,由于法律的缺位,使得在对“假水”制造者的处罚上显得无力。由于制造“假水”往往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两项罪名都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金额或商品数量才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然而,这些作坊式的“假水”制造点规模较小,常常是现浇现灌,很少会出现大批量的存货,也少有销售记录或单据、发票,给取证带来了难度。因此,尽管此类涉嫌犯罪的行为较多,但刑事司法处理的案例还是比较少。
进展
食药监严查桶装水
在接到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近日,上海食药监局表示,虽然桶装水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实效,但是无证生产经营桶装水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治,大桶水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接下去将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大桶水的经营销售单位,重点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即能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经营场所不存在自行灌装贴牌销售、贮存条件要卫生等,同时严厉打击大桶水非法经营窝点,组织执法力量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倡导居民在正规渠道购买桶装水。
由于饮用水安全事关百姓健康,所以业内人士呼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联手加强饮用水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和空白。而行业组织要发挥行业自律,不断提升饮用水行业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同时,广大市民要增强饮用水辨别能力,自觉抵制选购和消费假冒饮用水。
检察官建议消费者订购桶装水应拨打公司统一的订水热线,因为这些品牌公司具备从电话订水、客户信息传递、产品配送、售后服务等整个流程的控制力,确保消费者订购的是高品质的饮用水。由于正规饮用水厂是工厂化生产,生产、质控、配送等整个流程需要大量投入,如价格过低,消费者需引起警觉。
建议
国家监督结合社会动员
张兆安代表认为,饮用水安全监督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个行政机关部门进行监管,多年来行政管理的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只有与动员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才能提供监管的效率。因此,饮用水的监管机关应该是省、市、县政府,具体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商,中央政府负责立法和标准的制定。成立由政府机关(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单位(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消费者协会、环境卫生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全国饮用水安全委员会,统一规划饮用水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他建议,饮用水标准由国家卫生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卫生部负责制定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水源的保护标准,建设部负责水处理工艺的经济学分析,最佳适用技术的推荐和论证。全国及省消费者委员会每年公布全国或者省饮用水水质安全报告,建立饮用水行业公众监督委员会。选择一些具有一定专业人士和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组成饮用水行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相关会议,代表广大公众对饮用水的使用、开发进行监管,并对广大公众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让公众把保护饮水安全变成自己的自觉行为,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从政府到相关组织再到公众个人形成一个保护饮用水的良好环境。